“环境、社会与治理(ESG)”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CFO议程的一部分,但过去一年的一系列发展将其推到了最前沿。多个关于ESG报告与披露的政策和法规相继推出,不仅推动了ESG议题的重要性,也对CFO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SG相关的规定范围广泛,从行业特定到全球性的影响不等。例如,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两部气候法律,都对相关企业提出了明确的报告要求。此外,IFRS国际可持续性准则理事会(ISSB)发布的首批标准将对全球范围内的企业产生深远影响。
以下是一些财务领导者可以遵循的建议,以帮助领导变革:
监督法规与标准
“利益相关方正在推动并要求对企业有更广泛、更深入的理解,同时要求更高的透明度。”——Jason Hamilton(ACMA, CGMA),南非莱利银行(Nedbank)驻开普敦杠杆融资主管认为。
这种推动新法规的压力来自股东、投资者、融资方、客户、供应商以及整个社会。
尽管一些ESG要求可能仅适用于特定司法管辖区或行业,但有些要求具有全球影响。例如:
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以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两项新气候相关法规适用于在这些地区经营的企业。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国际可持续性准则理事会(ISSB)的初始标准则具有更广泛的全球影响。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气候变化规则对美国上市公司将产生重大影响。尽管SEC于2024年4月4日自愿推迟实施规则,但它在暂缓令中明确指出其2010年的气候指导未被暂停,专业顾问建议美国企业继续自愿准备与气候相关的披露。
因此,无论公司总部位于何地,只要涉及国际业务,则可能需要从2024年1月1日开始的财年起报告ESG事项。
即使标准暂未直接适用,CFO也应熟悉对其组织具有重要财务影响的可持续性相关风险、机遇及影响,以及其组织通过运营、价值链、产品或服务对环境和社会的重大影响。即使是那些不受这些标准约束的企业也会受到影响,因为企业会深入到供应链中,获取有关其商业伙伴实践的信息。
全球最大航运和物流公司之一,总部位于哥本哈根的A.P.穆勒-马士基公司欧洲财务负责人顾睿(Rex Gu, FCMA, CGMA)指出:“在航运行业,遵守不断变化的ESG法规(如海运排放标准)至关重要。CFO必须确保合规性,并提高ESG报告的透明度和质量。”
专注于严谨的ESG报告
AICPA & CIMA全球可持续发展负责人Jeremy Osborn(FCMA, CGMA, CPA.Aus.)表示,投资者对ESG数据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期待其能与财务数据保持一致性。当新ESG标准要求独立鉴证时,签署可持续性相关财务数据的CFO将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此外,AICPA & CIMA学习、教育与发展部门副总裁兼常务董事Ash Noah(CPA, FCMA, CGMA)表示,习惯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首席财务官们,现在将不得不专注于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内部控制以及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财务数据。他说:“任何ESG报告都应基于数据,以证据为支撑,而且要站得住脚。”
目前,可持续性信息主要由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团队管理。但随着财务团队在提高ESG数据质量方面发挥作用,未来两者之间的协作将日益增强。无论大小公司,许多首席财务官面临的挑战都将是对ESG努力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找出报告中的差距。Hamilton表示,首席财务官将需要评估其组织实施任何强制性标准或满足利益相关者报告期望的能力。除了评估收集、测量和报告ESG数据的能力外,领导者还需要确定当前的ESG举措。
清晰传达ESG的投资回报
Hamilton认为,鉴于市场变化的频率和速度越来越快,首席财务官们应该意识到,ESG生态系统的发展速度超过了监管机构的反应速度。希望实现碳减排和净零目标的公司,更不用说更广泛的ESG目标了,“不能浪费时间等待监管机构为他们提供指导”。相反,公司需要主动解决并清楚地传达与可持续性相关的风险、机会和影响如何影响公司的业绩和前景、资金成本和资金获取途径。
那么,公司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在马士基(Maersk),一艘新的集装箱船——世界上第一艘部分使用甲醇的集装箱船——每天排放的二氧化碳比使用柴油的船只少100吨。该公司已经订购了24艘类似的船,竞争对手也在效仿。作为马士基的CFO,顾睿(Rex Gu)的任务是评估这些投资的价值,包括是否将新增成本转嫁给客户或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他表示,尽管ESG投资的回报可能不立即显现,但从长远来看,其经济优势显而易见。
考虑社会与治理问题
尽管关于ESG的讨论长期以来以环境问题为主,CFO不应忽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1和S2以及欧洲标准所涉及的社会和治理方面的问题。
在考虑社会问题时,首席财务官们将不得不询问企业是如何影响社区的。Ash Noah(CPA, FCMA, CGMA)说,欧盟关于社会问题的ESG标准为首席财务官应该如何看待这些问题提供了例子。它们涉及公司自身工人的待遇,以及对价值链上工人的影响。它们还涵盖了公司产品和服务对消费者的影响。他表示:“企业最好开始了解这些方面,以及它们如何影响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能力。任何社交活动都会带来机遇或风险,因此必须提上首席财务官的议程。”
在治理方面,企业的道德操守、管理层的技能与多样性以及股东权益等议题都将成为关注重点。Hamilton预计,企业和组织将需要更有战略性地处理治理问题,更加关注有效的管理和问责制。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这个过程的关键。他说:“我们与他们接触和合作的方式可以建立牢固的信任关系,这最终会成为一种竞争优势,并支持核心业务。”
机遇与风险
Ash Noah(CPA, FCMA, CGMA)认为,未能妥善处理ESG的要求和利益相关方的期望可能对许多企业构成生存威胁。他说: “任何对未来现金流有重大影响的事情,无论是机会还是风险,都必须提上首席财务官的议程。” 但由于有这么多新的考虑和要求,CFO可能很难知道从开始努力。
因此,企业和组织应该首先确定哪些变化是迫切需要的。这可能意味着任何事情,从简单地遵守一小部分标准到改变公司的商业模式。然后,首席财务官可以发挥领导作用,提供应对每家公司独特的ESG风险和机遇所需的信息和见解可通过确定哪些变化是“当务之急”,从而引领ESG风险与机遇管理,助力企业应对可持续发展的挑战与机遇,为未来创造价值。
原文链接:https://www.fm-magazine.com/news/2024/nov/4-actions-for-cfos-to-stay-ahead-on-esg.html
ESG要求:ISSB
标准制定者: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国际可持续性标准委员会(ISSB)。
标准/法规:
IFRS S1《可持续性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由ISSB制定,规定了实体应如何披露可持续性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以供普通财务报表使用者在资源配置决策中参考。
IFRS S2《气候相关披露》要求实体披露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和机遇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供普通财务报表使用者在决策中依赖。
适用范围:
适用于受其辖区监管机构要求采用这些标准的实体,或因报告的价值或利益相关方对更多可持续性信息的需求,自愿采用这些标准的实体。
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已认可ISSB标准,并呼吁成员机构采用这些标准。因此,预计更多实体将逐渐被要求遵守这一标准。许多国家正在推进采纳进程,如英国已在考虑通过ISSB标准并创建首批两项英国可持续性披露标准。这一决定预计将在2025年第一季度末完成,根据AICPA & CIMA全球可持续发展负责人Jeremy Osborn的说法,这可能为欧盟以外的其他G20国家及英联邦国家采纳ISSB标准树立先例。
生效日期:
两项标准均适用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如果同时应用两项标准,可提前采用)。
保证:
辖区监管机构将决定是否需要对ISSB披露进行保证及保证的范围(有限或合理)。
ESG要求:欧盟
标准制定者:欧洲委员会
标准/法规:
- 《企业可持续性报告指令》(CSRD)加强了企业在管理报告专门部分中需要披露的社会和环境信息的规则。
- CSRD引入了一项创新元素:双重重大性评估。企业需从财务重大性(即环境和社会因素对企业财务状况、业绩和前景的影响)和影响重大性(即企业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两个角度,识别可持续性因素。根据CSRD,需遵循欧洲可持续性报告标准(ESRS),该标准由欧洲委员会通过授权法规发布,目前已发布12项标准,其中包括:
- 一项关于可持续性报告的一般原则(ESRS 1);
- 一项关于一般披露要求的标准(ESRS 2);
- 十项专注于环境(ESRS E1–E5)、社会(ESRS S1–S4)和治理(ESRS G1)问题的标准。
适用范围:
详见“生效日期”部分。
生效日期:
- 2024财年起,欧盟内员工人数超过500的大型上市公司、大型银行及保险机构需依据ESRS报告,首份可持续性声明将在2025年发布。
- 其他符合以下三项标准中的两项的大型公司需从2025财年起报告,首份可持续性声明将在2026年发布:250名员工、4000万欧元净收入、2000万欧元净资产。
- 上市中小企业需从2026财年开始报告,首份可持续性声明将在2027年发布。这类中小企业可选择延迟两年执行,但最迟需从2028财年开始报告,首份声明将在2029年发布。
- 非欧盟公司:年收入超过1.5亿欧元且在欧盟营业额超过4000万欧元,或拥有符合上述标准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非欧盟公司,需从2028财年开始报告,首份声明将在2029年发布。
保证:
需要有限保证,并计划逐步过渡到合理保证。欧盟将在2026年10月1日前发布有限保证标准。
ESG要求:美国加州
标准制定者:美国加州
标准/法规:
- S.B. 253《气候企业数据问责法》:要求公司每年报告其直接(范围1)、间接(范围2)和价值链(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
- S.B. 261《气候相关财务风险法》:要求公司在2026年前(及之后每两年)发布公开报告,披露其气候相关财务风险及采取的应对措施。两项法律都要求加州州政府在其网站上公布所有申报实体的排放信息。
适用范围:
- S.B. 253:收入超过10亿美元,在加州从事业务的美国公司和私营企业。
- S.B. 261:年收入超过5亿美元,在加州从事业务的美国实体。
适用于符合加州法律定义的经营条件的外资公司或在加州有子公司的外国上市公司。
生效日期:
- 2026年起,实体需开始披露。
- 根据S.B. 253,范围3排放的披露需从2027年开始,基于2026年数据。
保证:
范围1和范围2排放需进行有限保证,并逐步过渡到合理保证;范围3排放的有限保证可能会在后期逐步实施。